为保证我校教职工依法享受各类休假待遇,严格劳动纪律,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请假的种类、期限和待遇
(一)婚假
一般为3天,包含法定节假日、双休日在内。对晚婚的,延长婚假10天。其中一方在外地工作的,旅途时间除外。婚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。
婚假原则上在结婚登记一年内办理,逾期不补。
(二)丧假
教职工的父母、配偶父母、配偶、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,可请假3天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,按路程远近,另给路程假。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,路费自理。
(三)产假、护理假
严格按照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和学校计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。
(四)病假
教职工患病,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证明,经批准,可给予适当的假期治疗、休养。
病假期间的工资,执行如下规定:
1.病假2个月以内的,工资全额发放。
2.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,从第3个月起:
(1)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、岗位津贴各按90%计发,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;
(2)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工资全额发放。
3.病假超过6个月,从第7个月起,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,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:
(1)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、岗位津贴各按70%计发;
(2)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,基本工资、岗位津贴各按80%计发;
(3)工作年限满20年的,基本工资、岗位津贴各按90%计发。
4.因患癌症、精神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教职工,不影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发放和调整,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停发。
5.获得人社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、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、省级劳模,仍保持荣誉的,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。
6.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,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。
(五)事假
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要处理的,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。
事假期间的工资,执行如下规定:
单月事假不超过2天,工资正常发放。
单月事假超过2天的,每超1天,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各10%;
单月事假10天以上(含10天)者,只发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;
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,从第31天起,停发工资。
因私事出境请假的,经批准后,从次月起停发工资,逾期不归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(六)探亲假
1.境内探亲假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(国发〔1981〕36号)文件规定,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,一般不安排另外时间探亲。故我校教职工一般不享受境内探亲假。
2.出境探亲假
(1)出境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,经我校批准的公派出境留学的研究生,婚后在境外学习超过1年(不含1年)的教职工,其配偶可享受出境探亲假3个月,最多不超过6个月。前3个月工资正常发放,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,超过6个月的,作自动离职处理。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。
我校公派出境进修人员、访问学者,其配偶不享受出境探亲假。
(2)出境前非本校教职工或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本
校公派出境留学人员,其配偶申请出境探亲视为因私事出境。经批准后,从出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,超过6个月不归者,作自动离职处理。
(3)凡台胞、台属、归侨、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,申请短期出境的,按因私事出境对待。去港澳台的,不得超过3个月,必须按期返回。出国的,不得超过6个月,如因故确需续假,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。经学校批准后,从出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。超过批准假期6个月(含续假在内)以上的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二、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
教职工请假,须办理请假手续。本人填写《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、销假审批表》(见附件),说明理由,并注明请假期限。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。请假到期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。
(一)婚、丧假。本人出具有关证明并提出申请,由所在单位审批。
(二)产假、护理假。本人申请,由所在单位审核,交计生办审批后,报人事处备案。
(三)病假。本人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,提出申请,由所在单位审批。超过两个月的,须报人事处备案。
(四)事假。本人事先提出申请,由所在单位审批。单月事假超过两天的,报人事处备案。
(五)出境探亲假。符合条件者,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
请,交人事处审核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(六)中层干部请假1个月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,超过1个月的报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批。
三、关于旷工的处理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:
1.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
2.要求请假,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
3.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且未按时上班者;
4.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;
5.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,拒不到新岗位工作,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(含校内人员流动)。
(二)对旷工的处理
1.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,每旷工1天,扣发当月工资的10%,当月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的,扣发当月工资。
2.1年内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的,要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;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解除聘用合同。
四、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出勤情况进行认真检查、统计,对需扣发、停发工资的,应及时报人事处审核办理。未及时上报的,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。
五、本规定中的工资,包括基本工资、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。其中,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;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;奖励性绩效工资包
括业绩津贴、效益津贴和奖励与补贴。如国家工资政策发生变化,以上工资项目随之做相应调整。
六、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和校人事代理的教职工。其他人员可参照执行。
七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我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未尽事宜,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。
八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、销假审批表
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