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严格落实产假、护理假、哺乳假等制度,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,根据《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》(苏发〔2022〕8 号)文件精神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女职工生育假期
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产假为 158 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 15 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 15 天。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,产假可以叠加享受。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,双休日和寒暑假期计入产假。
二、男职工护理假期
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工,在女方产假期间(158天),男职工享受护理假 15 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。男职工护理假一次性使用。
三、育儿假期
子女 3 周岁之前,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 10 天的育儿假。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。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。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,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,夫妻双方每 12 个月各享受 10 天育儿假。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,每年的育儿假一次性使用,应当在周年内使用完毕,不结转至下个周年。
四、国家法定休假日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本规定中有关国家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(1 天)、春节(3 天)、清明节(1 天)、劳动节(1 天)、端午节(1 天)、中秋节(1 天)、国庆节(3 天),共 11 天。
五、执行时间
本规定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执行,2022 年 6 月 30 日仍处于国家规定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按本规定执行。
六、其他事项
学校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凡此规定中未提及的内容,仍然按照苏师大后﹝2020﹞1 号《江苏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本规定由校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江苏师范大学
2022 年 6 月 30 日